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3,584元,應
   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乙○○最新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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