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45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95年6月17日
起,至民國95年7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95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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