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08號原告 盧瑞珍 訴訟代理人 陳樂川 被告 廖祐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後,因被告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原告乃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預納新臺幣(下同)3,080元之提解費用,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乙紙在卷可稽,惟嗣無需向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借提被告,原告即無庸繳納3,080元之提解費用,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