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6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鴻貴(已歿)選任辯護人寧李如芬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劉鴻貴業已於民國105年11月20日死亡,此有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等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郭嘉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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