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2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朝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2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9,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如
法官曾鴻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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