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光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2963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