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83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桔緣 茶餐廳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邱仙化 債務人 王湘怡 債務人洪 駿豪 債務人洪 林素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桔緣茶餐廳有限公司邀同王湘怡及 洪駿豪洪林素雲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9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萬元。借款期間5年,自民國99年3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3月25日止。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1.03%加1.47%計為年利率2.50%;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民國101年8月2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3,107,500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88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湘怡、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4%│││937500│林素雲、洪│8月25日起│││││元│駿豪、桔緣│││││││茶餐廳有限│││││││公司││││├──┼───┼─────┼──────┼──────┼───────┤│002│新臺幣│王湘怡、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4%│││217000│林素雲、洪│8月25日起│││││0元│駿豪、桔緣│││││││茶餐廳有限│││││││公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湘怡、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37500│林素雲、洪│9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駿豪、桔緣│││百分之十,逾期││││茶餐廳有限│││超過六個月部分││││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湘怡、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7000│林素雲、洪│9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駿豪、桔緣│││百分之十,逾期││││茶餐廳有限│││超過六個月部分││││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