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 鄭婉君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t46;┌──────────────────────────────────────────────┐│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麥里室內裝修設計公│彰化銀行羅東分行│100年5月20日│25,710元│HN0000000││││司 黃昌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