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告秀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4,634元,以起訴當日即民國97年4月23日台灣銀行美金現鈔買入匯率1美元兌換新台幣29.94元計算,即為新台幣438,142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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