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返還之租賃物台中縣大里市○○路○段1之1巷39號房屋之價值),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核算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