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複代理人 許煜婕 律師被告 潘張 看即 許榮知 之繼承人
張許木 (即許榮知之繼承人) 許綵育 (即許榮知、 許水花 之繼承人) 許蕙湄 (即許榮知、許水花之繼承人) 孫憶 芳(即許榮知、許水花、 林金蘭 之繼承人) 孫憶芬 (即許榮知、許水花、林金蘭之繼承人) 蔡仲榮 (即許榮知、許水花、 許紋綺 之繼承人) 蔡群陞 (即許榮知、許水花、許紋綺之繼承人) 許桂月 (即許 坤恭 之繼承人) 許倉 炘(即 許坤恭 之繼承人) 許倉入 (即許坤恭之繼承人) 林淑華 (即許坤恭、 許桂英 之繼承人) 林彥彰 (即許坤恭、許桂英之繼承人) 林明進 (即許坤恭、許桂英之繼承人) 許賴桃 (即許坤恭、 許昌文 之繼承人) 許美 鈴(即許坤恭、許昌文之繼承人) 許美鳳 (即許坤恭、許昌文之繼承人) 許鳳 珠(即許坤恭、許昌文)之繼承人 許益 明(即許坤恭、許昌文之繼承人)許 嘉仁 (即許坤恭、許昌文、 許益裕 之繼承人) 許嘉桓 (即許坤恭、許昌文、許益裕之繼承人) 許益源 (即許坤恭、 許倉世 之繼承人) 許益騰 即許坤恭、許倉世之繼承人 潘祝靜 (即許坤恭、 許倉榮 之繼承人) 許畯淵 (即許坤恭、許倉榮之繼承人) 許峻漢 (即許坤恭、許倉榮之繼承人) 許峻維 (即許坤恭、許倉榮之繼承人) 黃藍坐 (即 藍環 之繼承人)許 簡金文 (即藍環、 簡林 氏淑之繼承人)簡 秋陽 即藍環、 簡林氏淑 、 簡清泉 之繼承人 簡瑞 霖(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泉之繼承人) 簡秀鳳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泉之繼承人) 簡秀華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泉之繼承人) 簡佑安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泉之繼承人) 曾冠淵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泉、 簡秀杭 之繼程 秋花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泉、簡秀杭、曾 曾筱惠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泉、簡秀杭、曾 曾婉瑜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泉、簡秀杭、曾 鄭惠 珠(即藍環、簡林氏淑、 簡清河 之繼承人) 簡義文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河之繼承人) 簡義忠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河之繼承人) 簡義修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河之繼承人) 簡鋆淅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河之繼承人) 簡水 池(即藍環、簡林氏淑、 簡清海 之繼承人) 呂簡秀美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海之繼承人) 簡莠芩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海之繼承人) 簡大發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海之繼承人) 簡瑞廷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海、 簡景 源之繼 簡廷竹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海、 簡景源 之繼兼訴訟代理人 簡以芯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海、簡景源之繼被告簡以芯(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海、簡景源之繼
簡瑞聖 (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海、簡景源之繼 黃淑琴 (即藍環、 藍進 、 黃藍鬃 之繼承人) 黃志成 (即藍環、藍進、黃藍鬃之繼承人) 黃淑美 (即藍環、藍進、黃藍鬃之繼承人)黃 雅瑄 (即藍環、藍進、黃藍鬃、 黃金泉 、 黃雅真 之 黃雅玲 (即藍環、藍進、黃藍鬃、黃金泉)之繼承人 黃雅婷 (即藍環、藍進、黃藍鬃、黃金泉、黃雅真之 潘程淑 芬(即藍環、藍進、 程藍識 之繼承人) 程振明 (即藍環、藍進、程藍識之繼承人) 程淑惠 (即藍環、藍進、程藍識之繼承人) 曹金全 (即藍環、 曹藍桃 之繼承人)劉 曹素花 (即藍環、曹藍桃之繼承人)彭 曹素香 (即藍環、曹藍桃之繼承人) 曹訓田 (即藍環、曹藍桃之繼承人) 吳黃花 (即藍環、 黃藍蜜 之繼承人) 黃界堂 (即藍環、黃藍蜜之繼承人)江 黃秀碧 (即藍環、黃藍蜜之繼承人)曾 黃月 (即藍環、黃藍蜜之繼承人) 黃建富 (即藍環、黃藍蜜之繼承人) 黃神龍 (即藍環、黃藍蜜之繼承人)詹 陳純 (即 許先 、 陳許 糖米之繼承人) 陳善平 (即許先、 陳許糖米 之繼承人) 陳芧 (即許先、陳許糖米之繼承人) 陳滾 (即許先、陳許糖米之繼承人)詹 陳祝 (即許先、陳許糖米之繼承人) 陳準 (即許先、陳許糖米之繼承人) 陳秀菊 (即許先、陳許糖米之繼承人) 許陳綢 (即許先、 許清課 之繼承人) 許玉 (即許先、許清課之繼承人) 許梅 (即許先、許清課之繼承人) 許添福 (即許先、許清課之繼承人)陳 許綿 (即許先、許清課之繼承人) 許銀 (即許先、許清課之繼承人) 許春桃 (即許先、許清課之繼承人) 許添佑 (即許先、許清課之繼承人) 許實 (即許先、許清課之繼承人) 許鄭絹 (即許先、 許清苗 之繼承人) 呂許 鳳娥 (即許先、許清苗之繼承人) 許麗華 (即許先、許清苗之繼承人) 許麗雲 (即許先、許清苗之繼承人) 許素甘 (即許先、許清苗之繼承人) 許進發 (即許先、許清苗之繼承人)范 陳雪娥 (即許先、陳 許是之 繼承人) 陳文相 (即許先、陳許)是之繼承人 陳鎮洲 (即許先、 陳許是之 繼承人) 陳鎮楠 (即許先、陳許是之繼承人)陳 雪櫻 (即許先、陳許是之繼承人) 陳許莟 (即許先、 許清露 、許 吳麗蓉 之繼承人) 許春盛 (即許先、許清露、 許吳麗蓉 之繼承人)許 秋湘 (即許先、許清露、許吳麗蓉之繼承人) 許瑟寶 (即許先、許清露、許吳麗蓉之繼承人)陳 許碧 連(即 許水晶 、 許通英 之繼承人)賴 許碧月 (即許水晶、許通英之繼承人) 許美玲 (即許水晶、許通英之繼承人) 許碧算 (即許水晶、許通英之繼承人) 許丙炎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 律師被告 許清良 (即 許先之 繼承人)
許水丕 許宇水 許松根 許清喬 即許 黃金青 繼承人 許韡馨 (即 許黃金 青繼承人) 許榕芳 (即 許黃金青 繼承人) 許愛 (即許黃金青、 許清華 之繼承人)許 玉珮 (即許黃金青、許清華之繼承人) 許美玉 (即許黃金青、許清華之繼承人) 李家維 (即許黃金青、 許子成 之繼承人) 李家豪 (即許黃金青、許子成之繼承人) 許穗妙 (即 許成之 繼承人)詹 許破 (即 許萬寶 之繼承人、 許簡桃英 (即許萬寶、 許清顯 )之繼承人 許勝 銘(即許萬寶、許清顯之繼承人) 許勝哲 (即許萬寶、許清顯之繼承人) 許勝記 (即許萬寶、許清顯之繼承人) 許淑芬 (即許萬寶、許清顯之繼承人) 許金成 (即許水晶、許通英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許家祥 被告 許順發
許錦 塔 許木德 許全任 許 崇仁 何中平 許聰仁 許 聰政 許俊傑 許俊卿 許阿成 許勝銘 林育瀅 許 麗媚 吳文虎 律師即共有人 許紹 仁之財產管理人被告 石紅枣 (即藍環、藍進、 藍田 之繼承人)
藍凱潔 (即藍環、藍進、藍田之繼承人) 藍素月 (即藍環、藍進、藍田之繼承人)藍 建煌 (即藍環、藍進、藍田之繼承人) 藍建國 (即藍環、藍進、藍田之繼承人) 藍素珍 (即藍環、藍進、藍田之繼承人) 藍素媛 (即藍環、藍進、藍田之繼承人) 許黃質 (即許萬寶、 許清協 之繼承人)許 建財 (即許萬寶、許清協之繼承人) 許玉娥 (即許萬寶、許清協之繼承人) 許玉省 即許清協之繼承人 許語喬 (即許萬寶、許清協之繼承人) 許羅安 (即許萬寶、許清協之繼承人) 許鏸文 (即許萬寶、許清協之繼承人) 林瑞 珍 簡志興 簡志易 簡汝珮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瑞珍 被告曹 麗卿 (即藍環、曹藍桃、 曹英 國之繼承人)
曹麗月 (即藍環、曹藍桃、 曹英國 之繼承人) 曹東尼 (即藍環、曹藍桃、曹英國、 曹本源 之繼承人) 曹東銘 (即藍環、曹藍桃、曹英國、曹本源之繼承人) 曹亭亭 (即藍環、曹藍桃、曹英國、曹本源之繼承人) 許榮宗 藍只 (即藍環、藍進之繼承人)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 潘張看 、張許木、許綵育、許蕙湄、 孫憶芳 、孫憶芬、 蔡仲傑 、蔡群陞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榮知所有坐落於 南投縣 ○○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35784,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許桂月、 許倉炘 、許倉入、林淑華、林彥彰、林明進、許賴桃、 許美鈴 、許美鳳、 許鳳珠 、 許益明 、 許嘉仁 、許嘉桓、許益源、許益騰、潘祝靜、許畯淵、許峻漢、許峻維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坤恭所有坐落於南投縣○○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35784,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黃藍坐、 許簡金文 、 簡秋陽 、 簡瑞霖 、簡秀鳳、簡秀華、簡佑安、曾冠淵、 程秋花 、曾筱惠、曾婉瑜、 鄭惠珠 、簡義文、簡義忠、簡義修、簡鋆淅、 簡水池 、呂簡秀美、簡莠芩、簡大發、簡瑞廷、簡廷竹、簡以芯、簡瑞聖、黃淑琴、黃志成、黃淑美、 黃雅瑄 、黃雅玲、黃雅婷、潘 程淑芬 、程振明、程淑惠、 曹麗卿 、曹麗月、曹東尼、曹東銘、曹亭亭、曹金全、 劉曹素花 、 彭曹素香 、曹訓田、吳黃花、黃界堂、 江黃秀碧 、 曾黃月 、黃建富、黃神龍、石紅枣、藍凱潔、藍素月、 藍建煌 、藍建國、藍素珍、藍素媛、林瑞珍、簡志興、簡志易、 簡汝佩 、藍只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藍環所遺留坐落於南投縣○○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44730,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許清良、 詹陳純 、陳善平、陳芧、陳滾、 詹陳祝 、陳準、陳秀菊、許陳綢、許玉、許梅、許添福、 陳許綿 、許銀、許春桃、許添佑、許實、許鄭絹、 呂許鳳娥 、許麗華、許麗雲、許素甘、許進發、 范陳雪娥 、陳文相、陳鎮洲、陳鎮楠、 陳雪櫻 、許春盛、陳許莟、 許秋湘 、許瑟寶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先所遺留坐落於南投縣○○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89460,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陳 許碧連 、賴許碧月、許金成、許美玲、許碧算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水晶所遺留坐落於南投縣○○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297675,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許清喬、許韡馨、許榕芳、許愛、 許玉佩 、許美玉、李家維、李家豪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黃金青所遺留坐落於南投縣○○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1928,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李家維、李家豪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子成所遺留坐落於南投縣○○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1928,辦理繼承登記。
八、被告 詹許破 、許簡桃英、許勝銘、許勝哲、許勝記、許淑芬、許黃質、 許建財 、許玉娥、許玉省、許語喬、許羅安、許鏸文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萬寶所遺留坐落於南投縣○○段00
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85995,辦理繼承登記。
九、兩造共有坐落於南投縣○○段000地號土地,地目旱,面積16,809平方公尺應分割如附圖一即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7年11月23日、複丈日期107年12月10日複丈成果圖所示及附表三所示各分得人、分配位置、面積及備註欄所示。兩造並應金錢補償或受補償如附表四找補金額配賦表所示。
十、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五所示比例分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藍田於本院訴訟繫屬後之106年7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石紅枣、藍凱潔、藍素月、藍建煌、藍建國、藍素媛、藍素珍等7人;被告曹英國於108年7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曹麗卿、曹麗月、曹東尼、曹東銘、曹亭亭等5人;被告黃雅真於108年
6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黃雅瑄、黃雅婷等2人;被告許吳麗蓉於107年5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被告陳許莟、被告許秋湘、被告許瑟寶等4人;被告 蔡炯南 於109年2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被告蔡仲榮、被告蔡群陞等2人。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嗣經 原告於106年9月5日、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30日、108年12月9日、
109年3月1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85至第
189頁;本院卷三第43至73頁、第95至125頁、第435至
450頁、第521至549頁),繕本已送達被告石紅枣、藍凱潔、藍素月、藍建煌、藍建國、藍素媛、藍素珍、曹麗卿、曹麗月、曹東尼、曹東銘、曹亭亭、黃雅瑄、黃雅玲、黃雅婷、陳許莟、許秋湘、許瑟寶、蔡仲榮、蔡群陞等21人,並有送達證書、公示送達揭示證書在 卷足佐 (見本院卷第頁),依法已生承受訴訟效力。另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俊銘,於起訴後因法定代理人先後變更為 魏明谷 、胡南澤,遂分別於108年8月19日、109年4月30日具狀陳報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魏明谷、胡南澤,並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23至29頁;卷二第557至569頁),均與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潘張看、張許木、許綵育、許蕙湄、孫憶芳、孫憶芬、蔡仲榮、蔡群陞、許桂月、許倉炘、許倉入、林淑華、林彥彰、林明進、許賴桃、許美鈴、許美鳳、許鳳珠、許益明、許嘉仁、許嘉桓、許益源、許益騰、潘祝靜、許畯淵、許峻漢、許峻維、黃藍坐、許簡金文、簡秋陽、簡瑞霖、簡秀鳳、簡秀華、簡佑安、曾冠淵、程秋花、曾筱惠、曾婉瑜、鄭惠珠、簡義文、簡義忠、簡義修、簡鋆淅、簡水池、呂簡秀美、簡莠芩、簡大發、簡瑞廷、簡廷竹、簡以芯、簡瑞聖、黃淑琴、黃志成、黃淑美、黃雅瑄、黃雅玲、黃雅婷、 潘程淑芬 、程振明、程淑惠、曹金全、劉曹素花、彭曹素香、曹訓田、吳黃花、黃界堂、江黃秀碧、曾黃月、黃建富、黃神龍、詹陳純、陳善平、陳芧、陳滾、詹陳祝、陳準、陳秀菊、許陳綢、許玉、許梅、許添福、陳許綿、許銀、許春桃、許添佑、許實、許鄭絹、呂許鳳娥、許麗華、許麗雲、許素甘、許進發、范陳雪娥、陳文相、陳鎮洲、陳鎮楠、陳雪櫻、陳許莟、許春盛、許秋湘、許瑟寶、 陳許碧連 、賴許碧月、許美玲、許碧算、許清良、許水丕、許宇水、許清喬、許韡馨、許榕芳、許愛、許玉佩、許美玉、李家維、李家豪、 許鏸妙 、詹許破、許簡桃英、許勝銘、許勝哲、許勝記、許淑芬、許金成、許順發、 許錦塔 、許木德、許全任、 許崇仁 、何中平、許聰仁、 許聰政 、許俊傑、許俊卿、許阿成、許勝銘、林育瀅、 許麗媚 、 許紹仁 、石紅枣、藍凱潔、藍素月、藍建煌、藍建國、藍素媛、藍素珍、許黃質、許建財、許玉娥、許玉省、許語喬、許羅安、許鏸文、林瑞珍、簡志興、簡志易、簡汝珮、曹麗卿、曹麗月、曹東尼、曹東銘、曹亭亭、許榮宗、藍只等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南投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地目:旱,面積16,809平方公尺,為兩造共有之不動產,共有人原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因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亦無不為分割之協議,爰請求將系爭土地依民法第82
3條第1項請求分割。並聲明:⒈被告潘張看、張許木、許綵育、許蕙湄、孫憶芳、孫憶芬、蔡仲傑、蔡群陞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榮知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3578
4,辦理繼承登記。⒉被告許桂月、 許倉析 、許倉入、林淑華、林彥彰、林明進、許賴桃、許美鈴、許美鳳、許鳳珠、許益明、許嘉仁、許嘉桓、許益源、許益騰、潘祝靜、 許峻淵 、許峻漢、許峻維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坤恭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35784,辦理繼承登記。⒊被告黃藍坐、許簡金文、簡秋陽、簡瑞霖、簡秀鳳、簡秀華、簡佑安、曾冠淵、程秋花、曾筱惠、曾婉瑜、鄭惠珠、簡義文、簡義忠、簡義修、 簡鋈淅 、簡水池、呂簡秀美、簡莠芩、簡大發、簡瑞廷、簡廷竹、簡以芯、簡瑞聖、黃淑琴、黃志成、黃淑美、黃雅瑄、黃雅玲、黃雅婷、潘程淑芬、程振明、程淑惠、曹麗卿、曹麗月、曹東尼、曹東銘、曹亭亭、曹金全、劉曹素花、彭曹素香、曹訓田、吳黃花、黃界堂、江黃秀碧、曾黃月、黃建富、黃神龍、 石紅客 、藍凱潔、藍素月、藍建煌、藍建國、藍素珍、藍素媛、林瑞珍、簡志興、簡志易、簡汝佩、藍只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藍環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44730,辦理繼承登記。⒋被告許清良、詹陳純、陳善平、 陳芋 、陳滾、詹陳祝、陳準、陳秀菊、許陳綢、許玉、許梅、許添福、陳許綿、許銀、許春桃、許添佑、許實、許鄭絹、呂許鳳娥、許麗華、許麗雲、許素甘、許進發、范陳雪娥、陳文相、陳鎮洲、陳鎮楠、陳雪櫻、許春盛、 陳許菩 、許秋湘、許瑟寶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先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89460,辦理繼承登記。⒌被告陳許碧連、賴許碧月、許金成、許美玲、許碧算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水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297675,辦理繼承登記。⒍被告許清喬、許韡馨、 許樓芳 、許愛、許玉佩、許美玉、李家維、李家豪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黃金青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1928,辦理繼承登記。⒎被告李家維、李家豪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子成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1928,辦理繼承登記。⒏被告詹許破、許簡桃英、許勝銘、許勝哲、許勝記、許淑芬、許黃質、許建財、許玉娥、許玉省、許語喬、 許維安 、 許鏡文 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萬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85995,辦理繼承登記。⒐系爭土地,分割方法如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7年11月23日之複丈成果圖所示。各共有人取得土地之編號、面積、應有部分詳如附表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許松根:同意以原告方案分割,但我現在占用及分割給我的土地都是父親留下來的,我不同意補償他人。
㈡、被告許丙炎:同意以原告方案分割。對於鑑定報告除了自己的部分以外,都沒有意見。對自己的部分價金也願意找補。但認為鑑定報告對於許丙炎部分補償金額偏高,因本件土地是以編號N作為比準地,它的價格差異是百分之百,被告許丙炎分配到編號M部分,價格差異是107%,針對鄰地編號L、K、I的部分,他們的價格差異低於107%,但這些土地鄰近微熱山丘觀光遊憩區較近,他的價格差異比卻比編號M低,故認為針對編號M的估價有偏高的狀況,導致所有權人找補金額偏高。
㈢、被告許倉炘:我沒有分到土地,我沒意見,鑑價補償給我就可以了。
㈣、被告曾冠淵:同意分割
㈤、被告許碧算:同意以原告方案分割。
㈥、被告許阿成:同意以原告方案分割。
㈦、管理人吳文虎律師:同意以原告方案分割。
㈧、被告許桂月:我沒有使用系爭土地,就分割沒有意見。
㈨、被告許金成::就分割沒有意見,就我們分得I部分沒有意見,因為那塊地是我們在使用,但是面積差我們實際使用的差很多。
㈩、被告賴許碧月:就分割沒有意見。
、被告許聰仁:同意分割,對原告分割方案沒有意見。
、被告林育瀅:就分割沒有意見。
、被告許語喬、許羅安、許鏸文:雖然我沒有使用系爭土地,但是我的持分也不小,我希望分得土地。
、被告簡瑞聖、簡大發、簡以芯、林瑞珍、簡水池、呂簡秀美、 簡瑞竹 、簡廷竹、簡莠芩:駁回原告之訴。
、被告何中平:我在系爭土地持分有67095分之4236,換算面積應為1061.22平方公尺,而我在系爭土地上有同段44建號建物(門號:南投縣○○市○○路○○○○號),建物面積190..6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為60.06平方公尺,共計250.71平方公尺,我的持分面積遠大於建物面積,故應優先原物分配給我,我要保持上開地上物使用。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繼承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倘共有人中有於分割前死亡者,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1134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潘張看、張許木、許綵育、許蕙湄、孫憶芳、孫憶芬、蔡仲傑、蔡群陞等人如附表二:二之一所示為被繼承人許榮知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被告許桂月、許倉析、許倉入、林淑華、林彥彰、林明進、許賴桃、許美鈴、許美鳳、許鳳珠、許益明、許嘉仁、許嘉桓、許益源、許益騰、潘祝靜、許峻淵、許峻漢、許峻維等人如附表二:二之二所示為被繼承人許坤恭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被告黃藍坐、許簡金文、簡秋陽、簡瑞霖、簡秀鳳、簡秀華、簡佑安、曾冠淵、程秋花、曾筱惠、曾婉瑜、鄭惠珠、簡義文、簡義忠、簡義修、簡鋈淅、簡水池、呂簡秀美、簡莠芩、簡大發、簡瑞廷、簡廷竹、簡以芯、簡瑞聖、黃淑琴、黃志成、黃淑美、黃雅瑄、黃雅玲、黃雅婷、潘程淑芬、程振明、程淑惠、曹麗卿、曹麗月、曹東尼、曹東銘、曹亭亭、曹金全、劉曹素花、彭曹素香、曹訓田、吳黃花、黃界堂、江黃秀碧、曾黃月、黃建富、黃神龍、石紅客、藍凱潔、藍素月、藍建煌、藍建國、藍素珍、藍素媛、林瑞珍、簡志興、簡志易、簡汝佩、藍只等人如附表二:二之三所示為被繼承人藍環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被告許清良、詹陳純、陳善平、陳芋、陳滾、詹陳祝、陳準、陳秀菊、許陳綢、許玉、許梅、許添福、陳許綿、許銀、許春桃、許添佑、許實、許鄭絹、呂許鳳娥、許麗華、許麗雲、許素甘、許進發、范陳雪娥、陳文相、陳鎮洲、陳鎮楠、陳雪櫻、許春盛、陳許菩、許秋湘、許瑟寶等人如附表二:二之四所示為被繼承人許先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被告陳許碧連、賴許碧月、許金成、許美玲、許碧算等人如附表二:二之五所示為被繼承人許水晶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被告許清喬、許韡馨、許樓芳、許愛、許玉佩、許美玉、李家維、李家豪等人如附表二:二之六所示為被繼承人許黃金青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被告李家維、李家豪等人如附表二:二之七所示為被繼承人許子成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被告詹許破、許簡桃英、許勝銘、許勝哲、許勝記、許淑芬、許黃質、許建財、許玉娥、許玉省、許語喬、許維安、許鏡文等人如附表二:二之五所示為被繼承人許萬寶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而上開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等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本院卷二第407頁至第423頁),堪信屬實。是原告依據首開規定,於系爭土地分割之處分行為前,請求前揭被告等辦理繼承登記,於法並無不合,且符合訴訟經濟,應予准許,爰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至第八項所示。
㈡、次按共有物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共有人間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再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共有人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之。民法第823條第
1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一所示,且兩造就系爭土地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現場照片等為證,且為到庭被告所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故原告請求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等規定,訴請合併分割系爭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又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4項亦有明文。再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724號判決、93年度臺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土地使用現況、各共有人之意願、分割後土地有無適宜之對外聯絡道路,及各共有人就各分得部分能否適當利用,是否符合公平原則等因素為通盤考量,以定一適當、公允的分割方法。經查:系爭土地上各共有人所占用之位置及面積如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106年8月3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本院卷二第261頁)所示,且系爭土地臨接
139縣道(八卦路),周圍有微熱山丘觀光商店,土地地上部分有種植鳳梨田、茶樹、薑等作物,並如測量成果圖所示有若干一層樓建物,土地上有產業道路等節,亦經本院於10
6年8月4日會同南投地政事務所派員勘測有案,並製有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在卷(本院卷二第103至167頁)供參,應堪認定。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如附圖所示方案(即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7年11月23日字第258300號、複丈日期107年12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本院卷二第555頁,下簡稱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大致依使用現況即現有建物坐落位置分配與各共有人,且各坵塊形狀尚屬方正且深淺適中,及各分割線均筆直,未來規劃使用上並無明顯不利,而被告亦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採用,或未表示反對,或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表達意見爭執,堪認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對共有人並無明顯不利,應可採為本件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九項所示。
㈣、按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825條規定,係各共有人就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故倘共有物之價值因位置不同而有差異,因原物分割而取得之價值較其應有部分折算價值為多者,即應以金錢補償其分配價值較少之共有人。且查,原告所提出之附圖方案分割之結果,將造成兩造共有人分得之土地面積,較其原應有部分比例面積有增減或價值差異之情,經本院函請正心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為不動產鑑價,上開鑑定係正心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經估價師參酌系爭土地之位置、地勢及臨路情形、土地利用狀況等各項因素,運用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所定估價方法,針對勘估標的進行一般因素、不動產市場概況、區域因素、土地個別因素、最有效使用分析,以比較法評估其價格,計算出各分割區塊土地價值,此有外放之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可參,而為估價,屬專業之鑑定,應為客觀可採,勘認允當,堪採為本案計算補償金額之基準。故本院諭知兩造於系爭土地分割後應按附表四所示補償金額互相找補,以求公平。
四、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則本件縱准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並採行原告方案分割,然因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當事人所提出之分割方法,僅係供法院之參考,其分割方法,對於各共有人而言,並無勝負之問題,當事人提出其認為適當之分割方法,應認係屬防禦其權利所必要,故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自應由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合理,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兩造之主張及抗辯均為伸張或防禦其權利所必要,自應依兩造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為訴訟費用之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十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舉證,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黃婉淑附表一:南投縣○○市○○○段○○○○號之系爭土地分割前各共
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土地坐落:南投縣○○市○○○段○○○○號土地││地目:旱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總面積:16,809.00平方公尺│├──┬───────────┬─────────┬───────────┤│編號│共有人姓名│分割前應有部分│備註│├──┼───────────┼─────────┼───────────┤│1│被繼承人許榮知│35784/0000000││├──┼───────────┼─────────┼───────────┤│2│被繼承人許坤恭│35784/0000000││├──┼───────────┼─────────┼───────────┤│3│吳文虎律師即失蹤人許紹│119280/0000000││││仁之財產管理人│││├──┼───────────┼─────────┼───────────┤│4│被繼承人藍環│44730/0000000││├──┼───────────┼─────────┼───────────┤│5│被繼承人許先│89460/0000000││├──┼───────────┼─────────┼───────────┤│6│被繼承人許水晶│297675/0000000││├──┼───────────┼─────────┼───────────┤│7│許丙炎│425772/0000000││├──┼───────────┼─────────┼───────────┤│8│許清良│366/5964│兼許先繼承人│├──┼───────────┼─────────┼───────────┤│9│許水丕│241704/0000000││├──┼───────────┼─────────┼───────────┤│10│許宇水│1330/0000000││├──┼───────────┼─────────┼───────────┤│11│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31/8946││├──┼───────────┼─────────┼───────────┤│12│許松根│300037/0000000││├──┼───────────┼─────────┼───────────┤│13│被繼承人許黃金青│11928/0000000││├──┼───────────┼─────────┼───────────┤│14│被繼承人許子成│11928/0000000││├──┼───────────┼─────────┼───────────┤│15│許穗妙│35784/0000000││├──┼───────────┼─────────┼───────────┤│16│許萬寶│85995/0000000││├──┼───────────┼─────────┼───────────┤│17│許榮宗│17892/0000000││├──┼───────────┼─────────┼───────────┤│18│許金成│81/5964│兼許水晶、許通英繼承人│├──┼───────────┼─────────┼───────────┤│19│許順發│76860/0000000││├──┼───────────┼─────────┼───────────┤│20│許錦塔│73125/0000000││├──┼───────────┼─────────┼───────────┤│21│許木德│48510/0000000││├──┼───────────┼─────────┼───────────┤│22│許全任│48510/0000000││├──┼───────────┼─────────┼───────────┤│23│許崇仁│48510/0000000││├──┼───────────┼─────────┼───────────┤│24│何中平│4236/67095│前手: 柯秉凱 │││││(買賣+贈與)│├──┼───────────┼─────────┼───────────┤│25│許聰仁│71568/0000000│為 許如松 之繼承人│├──┼───────────┼─────────┤││26│許聰政│71568/0000000││├──┼───────────┼─────────┼───────────┤│27│許俊傑│82924/0000000│為 許榜 之繼承人│├──┼───────────┼─────────┤││28│許俊卿│82924/0000000││├──┼───────────┼─────────┼───────────┤│29│許玉佩│11928/0000000│為許清華之繼承人│├──┼───────────┼─────────┼───────────┤│30│許阿成│160370/0000000│ 許宇林 之繼承人│├──┼───────────┼─────────┼───────────┤│31│許勝銘│1/54│前手: 林村上 (買賣)│││││再前手: 許練 (買賣)│├──┼───────────┼─────────┼───────────┤│32│林育瀅│2/54│ 林村田 之繼承人│├──┼───────────┼─────────┼───────────┤│33│許麗媚│17892/0000000│ 許永良 之繼承人│└──┴───────────┴─────────┴───────────┘附表二:繼承系統表二之一: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許榮知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繼承人│├───────────┼───────────────────────┤│被繼承人:許榮知│潘張看、張許木、許綵育、許蕙湄、孫憶芳、孫憶芬││58年05月29日死亡│、蔡仲榮、蔡群陞等人。│├─┬─────────┼───────────────────────┤││(一)配偶: 張善 │││繼│82年11月10日死亡│繼承人同前項。││├─────────┼───────────────────────┤│承│(二)長女: 許氏 註││││16年8月5日死亡│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絕嗣,未發生繼承。││系├─────────┼───────────────────────┤││(三)次女:許水花│1.繼承人為許綵育、蔡炯南、許蕙湄、孫憶芳、孫憶││統│55年10月17日死亡│芬、蔡仲榮、蔡群陞等人。││││2.死亡時已與配偶離婚。││表││3.長女林金蘭於102年7月24日死亡,其配偶於92年││││12月9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孫憶芳、孫憶芬。││││4.次女許綵育,發生繼承。││││5.三女許紋綺於92年3月6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蔡││││炯南、蔡仲榮、蔡群陞(蔡炯南於109年2月5日││││死亡,繼承人為蔡仲榮、蔡群陞)。││││⒍四女許蕙湄,發生繼承。││├─────────┼───────────────────────┤││(四)長男: 張蒼耀 ││││14年9月26日死亡│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絕嗣,未發生繼承。││├─────────┼───────────────────────┤││(五)三女:潘張看│發生繼承。││├─────────┼───────────────────────┤││(六)次男:張許木│發生繼承。│└─┴─────────┴───────────────────────┘二之二: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許坤恭之繼承人┌───────────┬───────────────────────┐│被繼承│繼承人│├───────────┼───────────────────────┤│被繼承人:許坤恭│被告許賴桃、潘祝靜、許桂月、許倉炘、許倉入、││59年04月04日死亡│林淑華、林彥彰、林明進、許美鈴、許美鳳、許鳳│││珠、許益明、許嘉仁、許嘉桓、許益源、許益騰、│││許畯淵、許峻漢、許峻維等人。│├─┬─────────┼───────────────────────┤││(一)配偶: 許范陸妹 │發生繼承之事實,61年10月13日死亡後,由其與許││繼│61年10月13日死亡│坤恭所生如下列繼承系統表所列之繼承人繼承。││├─────────┼───────────────────────┤│承│(二)長女:許桂英│1.繼承人為林淑華、林彥彰、林明進等人。│││92年12月07日死亡│2.其配偶 林森秋 已於73年5月9日死亡。││系├─────────┼───────────────────────┤││(三)長男:許昌文│1.繼承人為許賴桃、許美鈴、許美鳳、許鳳珠、許益││統│84年12月07日死亡│明、許嘉仁、許嘉桓等人。││││⒉配偶許賴桃,發生繼承。││表││⒊長女許美鈴,發生繼承。││││⒋次女許美鳳,發生繼承。││││⒌三女許鳳珠,發生繼承。││││⒍長子許益明,發生繼承。││││⒎次子許益源,於66年6月13日出養。││││⒏三子許益裕於79年11月27日死亡,代位繼承人為許││││嘉仁、許嘉桓。││├─────────┼───────────────────────┤││(四)次女: 許碧鳳 ││││35年09月12日死亡│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絕嗣,未發生繼承。││├─────────┼───────────────────────┤││(五)次男:許倉世│1.繼承人為許益源、許益騰等人。│││77年10月09日死亡│⒉其配偶 洪金英 於103年09月18日死亡,繼承人同⒈││││所示。││││⒊養子許益源,發生繼承。││││⒋長子許益騰,發生繼承。││├─────────┼───────────────────────┤││(六)三子:許倉榮│1.繼承人為潘祝靜、許畯淵、許峻漢、許峻維等人。│││89年01月29日死亡│⒉其配偶潘祝靜,發生繼承。││││⒊長子許畯淵,發生繼承。││││⒋次子許峻漢,發生繼承。││││⒌三子許峻維,發生繼承。││├─────────┼───────────────────────┤││(七)三女:許桂月│發生繼承之事實。││├─────────┼───────────────────────┤││(八)四子:許倉炘│發生繼承之事實。││├─────────┼───────────────────────┤││(九)五子:許倉入│發生繼承之事實。│└─┴─────────┴───────────────────────┘二之三: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藍環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繼承人│├───────────┼───────────────────────┤│被繼承人:藍環│被告黃藍坐、許簡金文、簡秋陽、簡瑞霖、簡秀鳳、││36年09月09日死亡│簡秀華、簡佑安、曾冠淵、程秋花、曾筱惠、曾婉瑜│││、鄭惠珠、簡義文、簡義忠、簡義修、簡鋆淅、簡水│││池、呂簡秀美、簡莠芩、簡大發、簡瑞廷、簡廷竹、│││簡以芯、簡瑞聖、黃淑琴、黃志成、黃淑美、黃雅瑄│││、黃雅玲、黃雅婷、潘程淑芬、程振明、程淑惠、曹│││麗卿、曹麗月、曹東尼、曹東銘、曹亭亭、曹金全、│││劉曹素花、彭曹素香、曹訓田、吳黃花、黃界堂、江│││黃秀碧、曾黃月、黃建富、黃神龍、石紅枣、藍凱潔│││、藍素月、藍建煌、藍建國、藍素珍、藍素媛、林瑞│││珍、簡志興、簡志易、簡汝佩、藍只。│├─┬─────────┼───────────────────────┤││配偶: 藍江分 │未發生繼承之事實,無繼承權。│││53年02月14日死亡│││├─────────┼───────────────────────┤││㈡長女:黃藍鬃│⒈長子黃金泉(92年9月11日死亡;配偶106年5││繼│81年02月17日死亡│月19日死亡;被繼承人黃金泉之繼承人為長女黃││││雅瑄、次女黃雅玲、三女黃雅真、四女黃雅婷)│││├───────────────────────┤│承││⒉長女黃淑琴│││├───────────────────────┤│系││⒊次男黃志成│││├───────────────────────┤│││⒋三男 黃順安 81年6月2日死亡絕嗣││統│├───────────────────────┤│││⒌次女黃淑美││├─────────┼───────────────────────┤││(二)養女:簡林氏淑│1.繼承人為鄭惠珠、許簡金文、簡秋陽、簡瑞霖、簡│││26年06月13日死亡│秀鳳、簡秀華、簡佑安、簡水池、呂簡秀美、簡景││表││謀、簡莠芩、簡大發、曾冠淵、程秋花、簡義文、││││簡義忠、簡義修、簡鋆淅、簡瑞廷、簡廷竹、簡以││││芯、簡瑞聖、曾筱惠、曾婉瑜等人。││││2.長男簡清泉於100年11月0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簡││││秋陽、簡瑞霖、簡秀鳳、簡秀華、簡佑安、程秋花││││、曾冠淵、曾筱惠、曾婉瑜等人。││││⑴長女簡秀杭於87年01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程││││秋花、曾冠淵、曾筱惠、曾婉瑜等人。││││①長男 曾意淵 於103年10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程秋花、曾筱惠、曾婉瑜等人。││││②次男曾冠淵,發生繼承。││││⑵長男簡秋陽,發生繼承。││││⑶次男 簡春發 於47年07月21日死亡,未發生繼承。││││⑷三男簡瑞霖,發生繼承。││││⑸次女簡秀鳳,發生繼承。││││⑹三女簡秀華,發生繼承。││││⑺四男簡佑安,發生繼承。││││⒊次男簡清河於99年11月0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鄭惠││││珠、簡義文、簡義忠、簡義修、簡鋆淅等人。││││⑴配偶鄭惠珠,發生繼承。││││⑵長男簡義文,發生繼承。││││⑶次男簡義忠,發生繼承。││││⑷三男簡義修,發生繼承。││││⑸長女簡鋆淅,發生繼承。││││⒋三男簡清海於102年10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簡││││水池、呂簡秀美、 簡景謀 、簡莠芩、簡大發、簡瑞││││廷、簡廷竹、簡以芯、簡瑞聖等人。││││⑴.配偶 簡林素 於93年01月22日死亡,未發生繼承││││。││││⑵長男簡水池,發生繼承。││││⑶次男簡景源於102年01月28日死亡,其代位繼承││││人為簡瑞廷、簡廷竹、簡以芯、簡瑞聖等人。││││⑷長女呂簡秀美,發生繼承。││││⑸三男簡景謀,發生繼承後於106年5月8日死亡。││││⑹次女簡莠芩,發生繼承。││││⑺四男簡大發,發生繼承。││││⒌次女許簡金文發生繼承。││││⒍三女 簡氏 金玉 於26年07月23日出養,無繼承權。││├─────────┼───────────────────────┤││(三)養子:藍進│⒈繼承人為 黃張 百合、黃淑琴、黃志成、黃淑美、黃│││41年04月01日死亡│雅瑄、黃雅玲、黃雅真、黃雅婷等人。││││⒉配偶 藍許英 於86年08月09日死亡,繼承人同⒈。││││⒊長女黃藍鬃於81年02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張││││百合、黃淑琴、黃志成、黃淑美、黃雅瑄、黃雅玲││││、黃雅真(已於108年6月21日死亡,本院卷三第││││83頁,繼承人為黃雅瑄、黃雅婷)、黃雅婷等人。││││⑴長子黃金泉於92年09月11日死亡,繼承人為 黃張百 ││││合、黃雅瑄、黃雅玲、黃雅真、黃雅婷等人。││││①配偶 黃張百合 ,發生繼承。││││②長女黃雅瑄,發生繼承。││││③次女黃雅玲,發生繼承(已於108年6月21日亡本院││││卷三第83頁,繼承人為黃雅瑄、黃雅婷)。││││④三女黃雅真,發生繼承。││││⑤四女黃雅婷,發生繼承。││││⑵長女黃淑琴,發生繼承。││││⑶次男黃志成,發生繼承。││││⑷三男黃順安於81年06月02日死亡,未發生繼承,絕││││嗣。││││⑸次女黃淑美,發生繼承。││││⒋長子藍田,發生繼承(藍田於106年7月13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石紅枣、子女 藍凱傑 、藍素月、藍││││建煌、藍建國、藍素珍、藍素媛)。││││⒌次女程藍識於85年07月13日死亡,繼承人為潘程淑││││芬、程振明、程淑惠等人。││││⑴長女潘程淑芬,發生繼承。││││⑵長子程振明,發生繼承。││││⑶次女程淑惠,發生繼承。││││⒍三女 藍純 於42年10月19日死亡,未發生繼承,絕嗣││││。││││⒎四女藍只,發生繼承。││├─────────┼───────────────────────┤││(四)長女:曹藍桃│⒈其繼承人為曹英國、曹金全、劉 曹素華 、彭曹素香│││94年07月14日死亡│、曹訓田等人。││││⒉配偶 曹慶漳 於33年09月27日死亡,未發生繼承。││││⒊長子曹英國,發生繼承(曹英國於108年7月26日死││││亡;曹英國配偶 曹張盆 於108年2月17日死亡。曹英││││國之繼承人:⑴長子曹本源於95年1月7日死亡,由││││曹本源長子曹東尼、次子曹東銘、長女曹亭亭代位││││繼承。⑵長女曹麗卿⑶次女曹麗月。故曹英國繼承││││人為曹東尼、曹東銘、曹亭亭、曹麗卿、曹麗月)││││。││││⒋次子曹金全,發生繼承。││││⒌長女劉曹素華,發生繼承。││││⒍次女彭曹素香,發生繼承。││││⒎三男曹訓田,發生繼承。││├─────────┼───────────────────────┤││(五)次女:黃藍蜜│⒈其繼承人為吳黃花、黃界堂、江黃秀碧、曾黃月、│││97年11月18日死亡│黃建富、黃神龍等人。││││⒉長女吳黃花,發生繼承。││││⒊長子黃界堂,發生繼承。││││⒋次女江黃秀碧,發生繼承。││││⒌三女曾黃月,發生繼承。││││⒍次子黃建富,發生繼承。││││⒎三子黃神龍,發生繼承。││├─────────┼───────────────────────┤││(六)次女:黃藍坐│發生繼承。││├─────────┼───────────────────────┤││(五)長男: 藍和順 │未發生繼承,絕嗣。│││32年03月19日死亡││└─┴─────────┴───────────────────────┘二之四: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許先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繼承人│├───────────┼───────────────────────┤│被繼承人:許先│被告許清良、詹陳純、陳善平、陳芧、陳滾、詹陳祝││43年09月26日死亡│、陳準、陳秀菊、許陳綢、許玉、許梅、許添福、陳│││許綿、許銀、許春桃、許添佑、許實、許鄭絹、呂許│││鳳娥、許麗華、許麗雲、許素甘、許進發、范陳雪娥│││、陳文相、陳鎮洲、陳鎮楠、陳雪櫻、許春盛、陳許│││莟、許秋湘、許瑟寶。│├─┬─────────┼───────────────────────┤││(一)配偶: 許秋桂 │為 許仙 之繼承人。61年03月24日死亡,由其與許仙││繼│61年03月24日死亡│所生子女如下列繼承系統表所列之繼承││├─────────┼───────────────────────┤││(二)長女:陳許糖米│⒈繼承人為詹陳純、陳善平、陳芧、陳滾、詹陳祝、││承│96年08月14日死亡│陳準、陳秀菊等7人。││││⒉配偶 陳深常 於75年5月17日死亡,未發生繼承。││││⒊長女詹陳純,發生繼承。││││⒋長男陳善平,發生繼承。││系││⒌次男 陳善賦 於39年06月30日死亡,絕嗣,未發生繼││││承。││││⒍次女陳芧,發生繼承。││││⒎三女陳滾,發生繼承。││││⒏四女詹陳祝,發生繼承。││統││⒐五女陳準,發生繼承。││││⒑六女陳秀菊,發生繼承。││├─────────┼───────────────────────┤││(三)長子:許清課│1.繼承人為許陳綢、許玉、許梅、許添福、陳許綿、││表│97年02月17日死亡│許美、許銀、許春桃、許添佑、許實等10人。││││2.配偶許陳綢,發生繼承。││││3.長女許玉,發生繼承。││││4.次女許梅,發生繼承。││││5.長男許添福,發生繼承。││││⒍三女陳許綿,發生繼承。││││⒎四女許美,47年12月13日死亡,並已絕嗣。││││⒏五女許銀,發生繼承。││││⒐六女許春桃,發生繼承。││││⒑次男許添佑,發生繼承。││││⒒七女許實,發生繼承。││├─────────┼───────────────────────┤││(四)次女: 許燕 ││││大正11年01月20日出│無繼承權。│││養│││├─────────┼───────────────────────┤││(五)三女: 許鬆 │出養,無繼承權。│││大正00年00月00日生│││├─────────┼───────────────────────┤││(六)次男:許清苗│1.繼承人為許鄭絹、呂許鳳娥、許麗華、許麗雲、│││93年09年04日死亡│許素甘、許進發等6人。││││2.配偶許鄭絹,發生繼承。││││3.長女呂許鳳娥,發生繼承。││││4.次女許麗華,發生繼承。││││5.三女許麗雲,發生繼承。││││⒍四女許素甘,發生繼承。││││⒎長子許進發,發生繼承。││├─────────┼───────────────────────┤││(七)四女:陳許是│1.繼承人為范陳雪娥、陳文相、陳鎮洲、陳鎮楠、陳│││103年06年30日死亡│雪櫻等5人。││││2.配偶 陳木森 於96年09月21日死亡,未發生繼承。││││3.長女范陳雪娥,發生繼承。││││4.長子陳文相,發生繼承。││││5.次子陳鎮洲,發生繼承。││││⒍三男陳鎮楠,發生繼承。││││⒎次女陳雪櫻,發生繼承。││├─────────┼───────────────────────┤││(八)三男:許清露│1.繼承人為許吳麗蓉、陳許莟、許春盛、許秋湘、許│││74年03年13日死亡│瑟寶等5人││││2.配偶許吳麗蓉,發生繼承(107年5月6日死亡,││││繼承人為其與許清露所生子女陳許莟、許春盛、許││││秋湘、許瑟寶)。││││3.長女陳許莟,發生繼承。││││4.長子許春盛,發生繼承。││││5.次女許秋湘,發生繼承。││││⒍三女許瑟寶,發生繼承。││││⒎次子 許文學 於55年12月16日死亡,絕嗣,未發生繼││││承。││├─────────┼───────────────────────┤││(九)四男:許清良│發生繼承。│└─┴─────────┴───────────────────────┘二之五: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許水晶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繼承人│├───────────┼───────────────────────┤│被繼承人:許水晶│許碧連、賴許碧月、許金成、許美玲、許碧算。││46年08月25日死亡││├─┬─────────┼───────────────────────┤││(一)配偶: 許吳季 │為許水晶之繼承人。58年04月09日死亡,由其與許││繼│58年04月09日死亡│水晶所生子女如下列繼承系統表所列之繼承人繼承││├─────────┼───────────────────────┤│承│(二)養子:許通英│其繼承人為:│││89年03月28日死亡│⒈長女 許敏子 (已於33年7月18日死亡),未發生繼││系│(配偶許 吳篦 於58年│承之事實,並絕嗣。│││11月7日死亡)│⒉次女陳 許碧蓮 ,有發生繼承之事實。││統││⒊三女賴許碧月,有發生繼承之事實。││││⒋長子許金成,有發生繼承之事實。││表││⒌四女許美玲,有發生繼承之事實。││││⒍五女許碧算,有發生繼承之事實。││││⒎六女許碧語(已於53年11月1日死亡),未發生繼││││承之事實,並絕嗣。││││⒏七女 許惠珠 (已出養),無繼承權。│└─┴─────────┴───────────────────────┘二之六:許黃金青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繼承人│├───────────┼───────────────────────┤│被繼承人:許黃金青│許愛、許玉佩、許美玉、許清喬、許韡馨、李家維、│││李家豪、許榕芳│├─┬─────────┼───────────────────────┤│繼│配偶 許坤裕 已死亡│無繼承權。│││ 許焜煜 與前妻生一女││││,即 許昆裕 之長女張│││承│ 許秋花 │││├─────────┼───────────────────────┤││長男許清華│發生繼承之事實。││系││許清華於98年8月13日死亡,其應繼分再由許清華之││││配偶許愛、長女 許玉珮 、次女許美玉繼承。許清華之││││長子 許宏彬 於97年3月19日死亡並已絕嗣。││統├─────────┼───────────────────────┤││次女許清喬│發生繼承之事實。││├─────────┼───────────────────────┤│表│三女許韡馨│發生繼承之事實。││├─────────┼───────────────────────┤││次男許子成│發生繼承之事實。││││許子成於101年5月19日死亡,死亡前已與配偶 王秀 ││││琴離婚,而長女 許燕怡 已拋棄繼承;次女 許惠蘭 及其││││女 蕭麗君 亦拋棄繼承;長子 許宏安 及其長女 許佩薰 、││││次女 許以昕 均已依法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本院卷一││││第565至573頁),故由第二順位即李家維、李家豪││││繼承││├─────────┼───────────────────────┤││四女許榕芳│發生繼承之事實。│└─┴─────────┴───────────────────────┘二之七:許子成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繼承人│├───────────┼───────────────────────┤│被繼承人:許子成│李家維、李家豪(二人兼許黃金青之繼承人)││101年5月19日死亡││├─┬─────────┼───────────────────────┤│繼│配偶無│許子成於101年5月19日死亡,死亡前已與配偶王秀││││琴離婚,無繼承之事實。││承├─────────┼───────────────────────┤││長男許宏安│長男許宏安及其長女許佩薰、次女許以昕均已向法院││系││辦理拋棄繼承。││├─────────┼───────────────────────┤│統│而長女許燕怡│拋棄繼承,由第二順位即其子李家維、李家豪繼承。││├─────────┼───────────────────────┤│表│次女許惠蘭│許惠蘭及其女蕭麗君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二之八:許萬寶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繼承人│├───────────┼───────────────────────┤│被繼承人:許萬寶│詹許破、許簡桃英、許勝銘、許勝哲、許勝││66年11月14日死亡│記、許淑芬、許黃質、許建財、許玉娥、許玉省、│││許語喬、許羅安、許鏸文│├─┬─────────┼───────────────────────┤│繼│配偶 許葉卜 │許葉卜於81年2月17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其與許萬寶││││所生子女長男許清顯、次男許清協繼承。││承│├───────────────────────┤│││長男許清顯90年1月27日死亡,有發生繼承之事實,││系││其應繼分再由其繼承人即配偶許簡桃英、長子許勝銘││││、次子許勝哲、三子許勝記、養女許淑芬繼承。││統│├───────────────────────┤│││次男許清協於105年10月22日死亡,有發生繼承之事││表││實,其應繼分,再由其繼承人即配偶許黃質、長男許││││建財、長女許玉娥、許玉省、許語喬、四女許羅安、││││五女許鏸文繼承;許清協之次男 許建陸 76年7月10日││││死亡並以絕嗣)││├─────────┼───────────────────────┤││長女詹許破│為許萬寶與前妻 許黃埒 所生,發生繼承之事實││├─────────┼───────────────────────┤││次女許氏 線袋 │出養,無繼承權。││├─────────┼───────────────────────┤││長男許清顯│長男許清顯90年1月27日死亡,再由其繼承人即配偶││││許簡桃英、長子許勝銘、次子許勝哲、三子許勝記、││││養女許淑芬繼承。││├─────────┼───────────────────────┤││次男許清協│次男許清協於105年10月22日死亡,有發生繼承之事││││實,其應繼分,再由其繼承人即配偶許黃質、長男許││││建財、長女許玉娥、許玉省、許語喬、四女許羅安、││││五女許鏸文繼承;許清協之次男許建陸76年7月10日││││死亡並以絕嗣)│└─┴─────────┴───────────────────────┘附表三:分割方案:
┌─────────────────────────────┐│如附圖一即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7年11月23日、複丈││日期107年12月10日複丈成果圖所示位置及編號│├─┬─────────┬─────────┬───────┤│編│分歸共有人之姓名│面積│備註││號││單位:平方公尺││├─┼─────────┼─────────┼───────┤│A│許水丕│1158.86││├─┼─────────┼─────────┼───────┤│B│許聰政、許聰仁│536.45│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C│許清良│362.68││├─┼─────────┼─────────┼───────┤│D│許錦塔│174.93││├─┼─────────┼─────────┼───────┤│E│許俊卿、許俊傑│454.34│按原應有部分例│││││維持共有│├─┼─────────┼─────────┼───────┤│F│許松根│574.55││├─┼─────────┼─────────┼───────┤│G│許榮宗、許順發、許│2497.63│按原應有部分比│││玉珮、許麗媚││例維持共有│├─┼─────────┼─────────┼───────┤│H│許金成│573.52││├─┼─────────┼─────────┼───────┤│I│何中平│1186.51││├─┼─────────┼─────────┼───────┤│J│林育瀅│1053.44││├─┼─────────┼─────────┼───────┤│K│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321.48││││限公司│││├─┼─────────┼─────────┼───────┤│L│許阿成│1838.68││├─┼─────────┼─────────┼───────┤│M│許丙炎│2155.64││├─┼─────────┼─────────┼───────┤│N│許穗妙、許松根│1192.08│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O│許清良│1348.89││├─┼─────────┼─────────┼───────┤│P│許木德、 許金任 、許│612.46│按原應有部分比│││崇仁││例維持共有│├─┼─────────┼─────────┼───────┤│Q│藍環之繼承人│220.24│按應繼分公同共│││││有│├─┼─────────┼─────────┼───────┤│R│許水丕、許聰仁、許│546.62│按原應有部分比│││聰政、許清良、許錦││例維持共有,供│││塔、許俊傑、許俊卿││作道路使用。│││、許松根,許榮宗、│││││許順發、許玉珮、許│││││麗媚、許金成│││├─┼─────────┼─────────┼───────┤││合計│16,809,00││└─┴─────────┴─────────┴───────┘附表四:找補( 金額元 )┌───────────┬─────┬─────┬─────┬─────┬─────┬─────┬─────┬────┬─────┬─────┬─────┬─────┐│應給付人│許清良│許松根│許榮宗│許順發│許玉珮│許麗媚│許金成│何中平│林育瀅│台灣自來水│許阿成│許丙炎││││││││││││股份有限公││││││││││││││司││││├─────┼─────┼─────┼─────┼─────┼─────┼─────┼────┼─────┼─────┼─────┼─────┤│受補償人│3,030,819│675,528│1,011,644│4,345,792│674,429│1,011,644│1,192,528│1,120,827│1,784,632│429,099│4,978,148│945,594│├─────┬─────┼─────┼─────┼─────┼─────┼─────┼─────┼─────┼────┼─────┼─────┼─────┼─────┤│許榮知之繼│-751,409│107,421│23,943│35,855│154,027│23,904│35,855│42,266│39,725│63,252│15,208│176,439│33,514││承人││││││││││││││├─────┼─────┼─────┼─────┼─────┼─────┼─────┼─────┼─────┼────┼─────┼─────┼─────┼─────┤│許坤恭之繼│-751,409│107,421│23,943│35,855│154,027│23,904│35,855│42,266│39,725│63,252│15,208│176,439│33,514││承人││││││││││││││├─────┼─────┼─────┼─────┼─────┼─────┼─────┼─────┼─────┼────┼─────┼─────┼─────┼─────┤│許紹仁│-2,504,697│358,067│79,808│119,518│513,422│79,679│119,518│140,888│132,417│210,840│50,695│588,130│111,715│├─────┼─────┼─────┼─────┼─────┼─────┼─────┼─────┼─────┼────┼─────┼─────┼─────┼─────┤│許先之繼承│-1,878,522│268,552│59,856│89,638│385,066│59,759│89,638│105,666│99,313│158,130│38,021│441,097│83,786││人││││││││││││││├─────┼─────┼─────┼─────┼─────┼─────┼─────┼─────┼─────┼────┼─────┼─────┼─────┼─────┤│許水晶之繼│-6,250,717│893,593│199,170│298,269│1,281,294│198,845│298,269│351,600│330,460│526,173│126,514│1,467,735│278,795││承人││││││││││││││├─────┼─────┼─────┼─────┼─────┼─────┼─────┼─────┼─────┼────┼─────┼─────┼─────┼─────┤│ 許宇永 │-27,928│3,993│890│1,333│5,725│887│1,333│1,571│1,476│2,351│565│6,558│1,246│├─────┼─────┼─────┼─────┼─────┼─────┼─────┼─────┼─────┼────┼─────┼─────┼─────┼─────┤│許黃金之繼│-250,470│35,807│7,981│11,952│51,342│7,968│11,952│14,809│13,242│21,084│5,069│58,813│11,171││承人││││││││││││││├─────┼─────┼─────┼─────┼─────┼─────┼─────┼─────┼─────┼────┼─────┼─────┼─────┼─────┤│許子成之繼│-250,470│35,807│7,981│11,952│51,342│7,968│11,952│14,809│13,242│21,084│5,069│58,813│11,171││承人││││││││││││││├─────┼─────┼─────┼─────┼─────┼─────┼─────┼─────┼─────┼────┼─────┼─────┼─────┼─────┤│許萬寶之繼│-1,805,763│258,149│57,538│86,166│370,152│57,444│86,166│101,573│95,467│152,007│36,548│424,012│80,541││承人││││││││││││││├─────┼─────┼─────┼─────┼─────┼─────┼─────┼─────┼─────┼────┼─────┼─────┼─────┼─────┤│許勝銘│-1,252,348│179,034│39,904│59,759│256,711│39,839│59,759│70,444│66,208│105,420│25,348│294,065│55,857│├─────┼─────┼─────┼─────┼─────┼─────┼─────┼─────┼─────┼────┼─────┼─────┼─────┼─────┤│許水丕│-498,054│71,200│15,870│23,766│102,093│15,844│23,766│28,015│26,331│41,925│10,081│116,949│22,214│├─────┼─────┼─────┼─────┼─────┼─────┼─────┼─────┼─────┼────┼─────┼─────┼─────┼─────┤│許聰仁│-449,895│64,316│14,335│21,468│92,221│14,312│21,468│25,307│23,785│37,871│9,106│105,640│20,066│├─────┼─────┼─────┼─────┼─────┼─────┼─────┼─────┼─────┼────┼─────┼─────┼─────┼─────┤│許聰政│-449,895│64,316│14,335│21,468│92,221│14,312│21,468│25,307│23,785│37,871│9,106│105,640│20,066│├─────┼─────┼─────┼─────┼─────┼─────┼─────┼─────┼─────┼────┼─────┼─────┼─────┼─────┤│許錦塔│-835,789│119,483│26,631│39,882│171,323│26,588│39,882│47,013│44,186│70,355│16,916│196,252│37,278│├─────┼─────┼─────┼─────┼─────┼─────┼─────┼─────┼─────┼────┼─────┼─────┼─────┼─────┤│許俊傑│-825,783│118,053│26,312│39,404│169,272│26,270│39,404│46,449│43,657│69,513│16,714│193,903│36,832│├─────┼─────┼─────┼─────┼─────┼─────┼─────┼─────┼─────┼────┼─────┼─────┼─────┼─────┤│許俊卿│-825,783│118,053│26,312│39,404│169,272│26,270│39,404│46,449│43,657│69,513│16,714│193,903│36,832│├─────┼─────┼─────┼─────┼─────┼─────┼─────┼─────┼─────┼────┼─────┼─────┼─────┼─────┤│許穗妙│-206,969│29,588│6,595│9,876│42,425│6,584│9,876│11,642│10,942│17,422│4,189│48,599│9,231│├─────┼─────┼─────┼─────┼─────┼─────┼─────┼─────┼─────┼────┼─────┼─────┼─────┼─────┤│許木德│-362,420│51,811│11,548│17,294│74,290│11,529│17,294│20,386│19,160│30,508│7,335│85,100│16,165│├─────┼─────┼─────┼─────┼─────┼─────┼─────┼─────┼─────┼────┼─────┼─────┼─────┼─────┤│許全任│-362,420│51,811│11,548│17,294│74,290│11,529│17,294│20,386│19,160│30,508│7,335│85,100│16,165│├─────┼─────┼─────┼─────┼─────┼─────┼─────┼─────┼─────┼────┼─────┼─────┼─────┼─────┤│許崇仁│-362,420│51,811│11,548│17,294│74,290│11,529│17,294│20,386│19,160│30,508│7,335│85,100│16,165│├─────┼─────┼─────┼─────┼─────┼─────┼─────┼─────┼─────┼────┼─────┼─────┼─────┼─────┤│藍環之繼承│-297,522│42,533│9,480│14,197│60,987│9,465│14,197│16,735│15,729│25,045│6,023│69,861│13,270││人││││││││││││││└─────┴─────┴─────┴─────┴─────┴─────┴─────┴─────┴─────┴──────────┴─────┴─────┴─────┘附表五: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共有人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備註│├──┼───────────┼─────────┼───────────┤│1│許榮知之繼承人│35784/0000000││├──┼───────────┼─────────┼───────────┤│2│許坤恭之繼承人│35784/0000000││├──┼───────────┼─────────┼───────────┤│3│吳文虎律師即失蹤人許紹│119280/0000000││││仁之財產管理人│││├──┼───────────┼─────────┼───────────┤│4│藍環之繼承人│44730/0000000││├──┼───────────┼─────────┼───────────┤│5│許先之繼承人│89460/0000000││├──┼───────────┼─────────┼───────────┤│6│許水晶之繼承人│297675/0000000││├──┼───────────┼─────────┼───────────┤│7│許丙炎│42577/0000000││├──┼───────────┼─────────┼───────────┤│8│許清良│366/5964│兼許先繼承人│├──┼───────────┼─────────┼───────────┤│9│許水丕│241704/0000000││├──┼───────────┼─────────┼───────────┤│10│許宇水│1330/0000000││├──┼───────────┼─────────┼───────────┤│11│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31/8946││├──┼───────────┼─────────┼───────────┤│12│許松根│300037/0000000││├──┼───────────┼─────────┼───────────┤│13│許黃金青之繼承人│11928/0000000││├──┼───────────┼─────────┼───────────┤│14│許子成之繼承人│11928/0000000││├──┼───────────┼─────────┼───────────┤│15│許穗妙│35784/0000000││├──┼───────────┼─────────┼───────────┤│16│許萬寶之繼承人│85995/0000000││├──┼───────────┼─────────┼───────────┤│17│許榮宗│17892/0000000││├──┼───────────┼─────────┼───────────┤│18│許金成│81/5964│兼許水晶、許通英繼承人│├──┼───────────┼─────────┼───────────┤│19│許順發│76860/0000000││├──┼───────────┼─────────┼───────────┤│20│許錦塔│73125/0000000││├──┼───────────┼─────────┼───────────┤│21│許木德│48510/0000000││├──┼───────────┼─────────┼───────────┤│22│許全任│48510/0000000││├──┼───────────┼─────────┼───────────┤│23│許崇仁│48510/0000000││├──┼───────────┼─────────┼───────────┤│24│何中平│4236/67095││├──┼───────────┼─────────┼───────────┤│25│許聰仁│71568/0000000││├──┼───────────┼─────────┤││26│許聰政│71568/0000000││├──┼───────────┼─────────┼───────────┤│27│許俊傑│82924/0000000││├──┼───────────┼─────────┤││28│許俊卿│82924/0000000││├──┼───────────┼─────────┼───────────┤│29│許玉佩│11928/0000000││├──┼───────────┼─────────┼───────────┤│30│許阿成│160370/0000000││├──┼───────────┼─────────┼───────────┤│31│許勝銘│1/54│││││││├──┼───────────┼─────────┼───────────┤│32│林育瀅│2/54││├──┼───────────┼─────────┼───────────┤│33│許麗媚│17892/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