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債權人 呂志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柯曾嘉興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柯曾嘉興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約定還款之契約、催告返還之文件),經本院民國
109年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已補繳聲請費,然仍未提出其它如約定還款之契約、催告返還之通訊軟體資料或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等足以證明得向柯曾嘉興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之匯款金額與債權人所陳報之金額不符,亦無約定清償期之契約及提出催告返還之如通訊軟體資料或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等文件),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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