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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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乙○○被告甲○○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