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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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及司法院28年9月13日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敘明。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受刑人並就其所犯全部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均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
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是否為同期間內所為,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犯後態度暨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日│107年4月2日│106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2987號│字第2987號│毒偵字第308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91│107年度審訴字第1691│108年度審訴字第124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2日│107年10月12日│108年8月16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91│107年度審訴字第1691│108年度審訴字第1246││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15日│108年9月16日│││確定日期││││├───┴────┼──────────┴──────────┼──────────┤││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232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經本院108年度審訴字│││刑9月│第1246號定應執行刑有││備註││期徒刑1年(聲請書││││誤載「編號3、4號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逕予更正)│└────────┴─────────────────────┴──────────┘┌────────┬──────────┬──────────┬──────────┐│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撤緩│桃園地檢10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08號│毒偵字第308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246│108年度審訴字第124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16日│108年8月16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246│108年度審訴字第1246│││判決││號│號│││├────┼──────────┼──────────┼──────────┤││判決│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6日││││確定日期││││├───┴────┼──────────┼──────────┼──────────┤││經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46號定應執行刑有││││備註│期徒刑1年(聲請書│││││誤載「編號3、4號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逕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