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訴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六三九八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九號),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七四八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四時正,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橡膠止血帶壹條均沒收。
二、犯事實要旨:
(一)甲○○前曾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三六四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評定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七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二四○四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評定有繼續施用之傾向,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二六六八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免予執行而釋放;該案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七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確定,入監服刑後,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惟甲○○猶不知戒改,自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晚間八時許起至九十五年二月八日中午十二時許止,在臺中縣○○鎮○○路○○○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摻水稀釋後再行注射在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許,在臺中縣○○鄉○○○路○○號前,經警取得甲○○同意進行搜索而扣得其所有供施用之注射針筒一支、橡膠止血帶一條,並採集其尿液送檢,結果檢出嗎啡陽性反應;又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臺中縣○○鄉○○○路○○號執行搜索,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再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經警在彰化縣○○鎮○○路、員水路口查獲甲○○正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當場扣得其所有供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四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五公克),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三、附記事項:
(一)公訴意旨就被告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八日中午十二時許止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雖未起訴,惟此部分業經檢察官移送併辦,並經檢察官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擴張起訴之犯罪事實,本院認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經判決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存在,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加以審理。
(二)被告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四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五公克),屬於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注射針筒一支、橡膠止血帶一條,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五、本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瑞芬上宣示判決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何俞瑩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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