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屈錫田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告 黃永福
黃振坤 黃正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中關於附表二編號4之原因發生日期欄位「101年1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12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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