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

債權人 賴明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憲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玖佰貳拾伍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因借據金額改寫無債務人何憲昇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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