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31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朱純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純正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朱純正本案犯行,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前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7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113年7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為憑,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部分前案與本案所犯,罪質相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犯竊盜罪之犯罪科刑紀錄(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竟竊取他人財物既遂,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於警詢中自陳職業為臨時工、經濟狀況貧寒、智識程度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本案所竊得之機車1部(含鑰匙1把),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9頁),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慶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293號

  被   告 朱純正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純正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有期徒刑多次確定,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7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甫於民國113年7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不知警惕,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9月7日18時31分許,在苗栗縣○○鄉○○000○0號前,以 劉國峯 遺留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鑰匙啟動電源後,竊得上開機車代步使用,並隨即棄置在苗栗縣○○鄉○○村○○00○0號旁。嗣劉國峯發現機車遭竊報警後,員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並在上址尋獲遭朱純正棄置之機車(已發還)。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朱純正經傳喚未到庭,然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劉國峯於警詢中所指述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取影像、現場照片及被害人劉國峯具領之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佐,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可堪認定。

二、核被告朱純正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請審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犯罪罪質與前執行完畢之案件一致,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蕭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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