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039號
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玉林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65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