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5,7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繕本請自行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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