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其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百分之一‧三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百分之二‧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謝宏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