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謝淑秋 被告PHANNGOCDUNG
周貴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周貴美達 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指稱為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宋庭華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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