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 謝文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宥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萬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382元,應如期繳納。
二、另原告起訴記載被告之一為「 黃士傑 之伯父」。有當事人不明確之瑕疵。請查報其姓名、住址(或其他可供調查之訊息)。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