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93號聲請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蔡聖豐因與相對人TAMPOSJESONASOY(中譯:湯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聖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有無請求相對人負擔?
二、確認相對人TAMPOSJESONASOY(中譯:湯米)之護照號碼為何?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