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興政 相對人 陳柏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 王宸宇 於民國108年6月1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全部(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5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王宸宇於108年6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自108年6月19日起至138年6月19日止,另約定前2年按月付息,自第3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付本息時,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本件借款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於108年12月27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惟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列渠等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貸放資料查詢、催告通知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0年3月5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鎮○○○段││1383││244.76│6250/100000││├─┼───┼────┼───┼──┼────┼─┼──────┼──────┼──────┤│2│苗栗縣○○○鎮○○○段││1383-12││96.66│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480│大同段│大埔里2│住宅、鋼│第一層:57.31│陽台:22.01│全部│││││1383-12│鄰科專七│筋混凝土│第二層:58.21│屋簷:14.73││││││地號│路373巷│造│第三層:58.21││││││││3號││第四層:31.73││││││││││合計:2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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