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博羣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博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博羣因偽證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博羣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嗣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以104年度基簡字第3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5年度基簡字第9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同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5年度基簡字第20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確定,於106年1月4日入監合併、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8398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7年5月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4月20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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