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克忠 、 劉金麟 、 鍾春光 、 劉東岳 、葉善孝、 邱榮燈 等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677元(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