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賜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緩字第一○○二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傳真機壹臺、錄音機壹臺、錄音帶壹捲、簽賭單據陸拾玖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賜欽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確定,九十六年四月七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對本案扣押物傳真機一臺、錄音機一臺、錄音帶一卷及簽賭單據六十九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傳真機一臺、錄音機一臺、錄音帶一卷及簽賭單據六十九張,分別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二號案件中供述明確,復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佐,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有理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