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20號上訴人丙○○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關於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家訴字第一二0號),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捌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被上訴人乙○○部分一百一十九萬八千五百八十六元,甲○○部分一十八萬七千零二十九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