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00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件據以請求之本票,其各紙本票之請求標的各為多少(聲請人應明確表明各票據所請求之本金金額各為多少)。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李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