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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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36號原告 蕭武田 被告 簡明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90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90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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