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審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九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誣告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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