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宗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4年度執字第7742號、107年度聲減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宗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付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附表:
┌─────┬───────┬───────┬───────┐│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31日│││├─────┼───────┼───────┼───────┤│偵查機關及│臺灣臺中地方法││││案號│院檢察署104偵│││││字第5009│││├─────┼───────┼───────┼───────┤│最後事實審│本院104年度沙││││法院及案號│簡字第123號│││├─────┼───────┼───────┼───────┤│判決日期│104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本院104年度沙││││院及案號│簡字第123號│││├─────┼───────┼───────┼───────┤│判決確定日│104年5月25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合於96年罪│第2條第1項第││││犯減刑條例│3款│││├─────┼───────┼───────┼───────┤│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