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7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君豪 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核發109年度司促
字第29661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1月7日寄存於被告住
所地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6,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經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