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2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柏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李柏文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柏文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463號卷第88頁),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