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2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柏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李柏文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柏文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463號卷第88頁),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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