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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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法定代理人 沈碧恕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曹文蔚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曹文蔚遺產之報酬定為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肆拾壹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曹文蔚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曹文蔚之遺產管理人確定,並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53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經清查被繼承人曹文蔚遺有金融機構存款及不動產,其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595,478元,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聲請本院酌定該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95,955元為管理報酬,及遺產管理之必要支出費用1,586元,合計為97,541元(不含本件裁定聲請費),俾憑辦理遺產扣除及歸墊後,續執行遺產之移交程序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6號裁定、被繼承人遺產明細表、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99年5月24日99東醫歷字第0990003294號函、臺灣土地銀行臺東分行等20家金融機構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98年1月7日東院義民仁97聲繼22字第0980001244號函、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復分別據民法第1183條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又按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亦規定甚明。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6號、99年度司家催字第53號及97年度聲繼字第22號等民事卷宗查核無訛,堪信屬實。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既因其無臺灣地區繼承人,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其遺產無人管理,方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則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合理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揆諸上情,本院認本件有親屬會議難以召開之事由,而聲請人為續處理移交遺產予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繼承人事宜,有酌定其報酬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次查,本院審酌聲請人於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中,曾進行聲請公示催告、登報、編制遺產清冊、保管遺產等工作。衡諸上開聲請人自受任為遺產管理人至遺產管理程序終結所須付出之勞力,並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聲請人墊付費用單據等件,認聲請人所請數額,尚稱合理,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