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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