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6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 宋銘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對本案門號0000000000請求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6,915元以及電信優惠補貼款新臺幣1,531元之依據與債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