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旺財輔佐人梁雅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陳郁惠【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2856號被告梁旺財男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旺財於民國112年9月22日18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大寮區萬丹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萬丹路52號前左轉迴車時,本應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迴轉,適有 陳郁晴 (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萬丹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陳郁晴人車倒地,並受有右遠端橈骨骨折、右側腕部挫傷、左側手部擦傷、唇鈍傷之傷害,梁旺財則受有腦震盪症候群之傷害。
二、案經陳郁晴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梁旺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與告訴人陳郁晴於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陳郁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全部犯罪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照片7張、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張證明本案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車損狀況等事實。4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案號:00000000號)1份被告梁旺財迴車前未讓來往車輛、行人先行,為肇事原因,越級駕駛為違規行為,告訴人陳郁晴無肇事因素,是被告對於告訴人之受傷確有過失。5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瑞生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告訴人陳郁晴因本案車禍所受傷勢情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檢察官張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