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41號聲請人 曾淑華 (即 曾陳蕙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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