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洪家螢 即 洪妙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6,145元,及其中新臺幣68,914元,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洪家螢於民國92年04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16,145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