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憲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憲忠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盈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