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燦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328號、113年度偵字第461號、113年度偵字第16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燦榮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街00號。
理由
一、被告楊燦榮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爰審酌被告於本院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於同日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另定於113年2月27日宣判之本案審理進度,及被告自偵查中迄今業經執行羈押相當時日,併權衡被告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惡性所造成法益侵害及比例原則,暨檢察官就被告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認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審酌被告所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裁定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街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