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莊啟雄 被告 黃順安
黃志強 黃志堅 黃志士 黃世傑 陳秀菊 黃清景 陳伍佑
楊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1,75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058.78㎡×公告土地現值6,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4/720=611,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