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9號原告 黃麗貞 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