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24號原告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萬1,169元,應繳裁判費2萬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