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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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經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