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39號
上訴人 鄭濬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955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