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金塗被告黃小蓮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金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金塗因被告黃小蓮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周金塗因被告黃小蓮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出具保證金1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聲請人依被告 陳明 之住所,傳喚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依具保人 陳明之 居所函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遵期於上開時間到案接受執行,另依具保人之戶籍地函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遵期於10
6年12月12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詎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屆期亦未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紙、送達證書3紙、拘票及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