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原告 王育政 被告 邱堃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9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張凱鑫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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